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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商业性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4-19 00:00:00阅读次数:

     

长江大学商业性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拓宽助学贷款渠道,加大助学贷款力度,确保我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全面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配套启动商业性助学贷款。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鄂农银发〔2003〕33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商业性助学贷款,是金融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为解决高等学校中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二条 贷款对象 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贷款方式 凡属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持省属高等学校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家庭居住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贷款担保资料等向当地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并办理商业性助学贷款。

第四条 贷款期限 商业性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毕业后四年,是否展期,由借款人与当地经办金融机构商定。

第五条 贷款用途 商业性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困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六条 贷款的额度、利率 商业性助学贷款额度参照国家助学贷款标准,最高金额不超过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总和,且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七条 审核和贴息发放程序

(1)学生新学期到校时,应将办理的商业性助学贷款的申请书、协议书、借据等所有复印件(考生在新学年注册时,新生在入学报到时)交所在院(系)学生事务办公室。

(2)各院(系)根据学校商业性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对学生所交材料中的贷款额度、期限等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后交学校贫困生救助中心。

(3)学校贫困生救助中心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后的全校获得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困难学生名单交计划财务处。

(4)计划财务处对每个获得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贷款冲抵学费情况”核查,并根据贷款冲抵学费总数及所贷生活费的发生额按年度计算出贷款利息总额。同时将核查及贴息情况反馈贫困生救助中心。

(5)每年十二月份由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向学生本人发放100%的贷款贴息经费。

第八条 贴息方式 凡属我校获得商业性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同等利率,享受100%的全额贴息。

第九条 贴息计算时间 办理商业性助学贷款其贴息时间从贷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补贴年限不超过学生在校正常就读期限。

第十条 凡属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商业性助学贷款的额度超出学校规定的贷款额度者,其超出部分不予贴息;

(2)商业性助学贷款利率如高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规定利率,其高出部分不予贴息;

(3)商业性助学贷款者用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以外的支付,不予贴息。

(4)将生活贷款用于挥霍者,其生活费贷款额度部分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的归还 凡享受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严格按照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向经办银行归还贷款及利息。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 学校对获得商业性助学贷款学生的申请书、协议书、借据等材料的复印件进行严格妥善的保管,并实行计算机管理,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建立学生个人信誉档案,并将每年度贴息情况上报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事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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